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鼓区位于衡阳市区西北部,东临湘江与珠晖区隔江相望,南以解放路为界与雁峰区毗邻,西延蒸湘北路至蒸水桥并沿蒸水河而上与蒸湘区和衡阳县接壤,北依107国道前行与衡阳县樟木乡和集兵滩镇相邻,素有衡阳城区“北大门”之称。2005年12月31日,石鼓区辖6个街道、2个乡,辖2个乡、6个街道办事处,28个行政村,43个社区居委会,2015年,石鼓区乡镇区划调整后,下辖1乡7街道。2013年石鼓区地区生产总值(GDP)92.91亿元,增长10.7%。民国初期,隶衡永郴桂道。民国十一年(1922年)废道制,属湖南省衡阳县。民国二十六年(1937年)十二月,湖南省实行行政督察区制,属第五行政督察区,民国二十九年(1940年)五月,改为第二行政督察区。民国三十一年(1942年)一月一日,析衡阳县城区和环城地域置衡阳市,为省直辖,设8个分区。第三区为今属地。